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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日期:2020年02月14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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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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