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公开时限和标准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三、公开主体和机制
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统一公开。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于每年“二上”预算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每年2月、5月、8月的2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公开采购意向的,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和实际采购公告所需时间,尽早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需求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作为立项申请的一部分,经立项审批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落实到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三)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各单位需求部门、立项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采购部门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后,可先行开展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方案拟定、采购文件编制等内部工作,在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