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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年06月22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0〕216号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平稳有序的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部令)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做为产品准入的依据。

  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即:

  1、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代替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GB/T 18384.2-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三项标准;

  2、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代替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两项标准。同时,不再执行装备中心[2019]869号《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3、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代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考虑到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现阶段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仍参照执行原《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三、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并替代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装备中心[2019]869号)的文件要求。

  四、相关检测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完成检测资质认定和相关备案工作,为提前实施上述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准备。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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