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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0年08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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