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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日期:2020年10月1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我国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全面实施,但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这一制度所蕴含的效率价值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从检察机关自身角度讲,由于适用速裁程序法定办案期限短,认罪认罚工作任务重,有些轻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谅解工作,其实并不简单,导致有的检察官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为更好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高检院在各地检察机关上报案例的基础上,选编了四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参考。

  案例一:邱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无业,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5日18时许,邱某某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南路某店铺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施某某发现其电动车被窃后,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锁定具有盗窃劣迹的邱某某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网咖内将其抓获,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0日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犯盗窃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对邱某某刑事拘留,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检察官了解本案情况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公安机关督促邱某某退赔,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上加盖“速裁(刑拘)”字样印章。

  检察机关受理后,快速审查并制作简版审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盗窃数额24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检察官向邱某某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邱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检察机关依法对邱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邱某某的盗窃数额,认罪认罚、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等从宽情节,以及有盗窃劣迹酌定从重情节,经综合审查评估,拟定“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了解案情后,检察官听取了其意见,值班律师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019年10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办理平台,实现案件快慢分道、简案快办。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出台《关于“一站式”办理刑拘直判案件的工作意见》,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工作站,建立“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派驻检察室提前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与公安机关一道及时对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刑案件开展甄别筛查、繁简分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推行刑拘直判,最大程度简化文书制作、案件流转、强制措施转换等程序环节,实现简单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在刑拘七日内完成,确保及时惩治犯罪,发挥刑罚威慑效应。

  二是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明确被告人对判罚的预期,促使其更好认罪认罚,避免判后反悔上诉等现象。对于盗窃等常见、多发、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量刑指导规范和成熟的当地司法实践标准,应当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应当加强量刑建议说理,详细阐释量刑建议的依据、确定过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及法官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

  案例二: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男,务工人员。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自己家中往秀屿区月塘镇西园村方向行驶,途经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圆圈路段时被莆田市秀屿区公安分局东庄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肖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24.6mg/100ml。经鉴定,从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7 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13时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15时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当日17时以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次日10时,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肖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了解案情,及时启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肖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后送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通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为危险驾驶案件开设“绿色通道”,于12日9时许出具鉴定意见:从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77mg/100ml。12日10时,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对肖某某立案侦查。12日13时,肖某某被刑事拘留。立案后,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亦如实供述,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本案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12日15时,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受理当日,检察官制作简版审查报告,认定肖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初步拟定量刑建议后,电话通知值班律师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肖某某提供法律帮助。12日16时,检察官讯问肖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12日16时30分,值班律师阅卷后,承办检察官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值班律师对定性没有异议,提出肖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检察官告知肖某某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量刑情节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肖某某对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依法起诉,当庭宣判。12日17时,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写明肖某某认罪认罚情况、量刑建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将案件起诉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13日10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内容无异议,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联接平台”,探索速裁案件“先行机制”。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出台《关于使用执法办案中心进行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的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为联接点,挂牌设置派驻检察室、速裁办公室,建立危险驾驶案件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

  二是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快车道”,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案件办理全程提速不降质。对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类型化、易收集,定性无争议的案件,如危险驾驶案件,应当密切侦、诉、审衔接配合,构建案件快速流转办理机制,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莆田市适用48小时速裁办理机制处理危险驾驶案件,平均用时仅42小时,极大地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同时,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24小时内获得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可以就案件处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速裁案件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案例三:魏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男,上海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原员工。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魏某某利用负责某工业有限公司仓储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供应商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潘某某,采用少发货、收全款(俗称“送空单”)的方式,共同侵吞该工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万余元。后两人将上述赃款予以平分。

  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提请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经补充侦查,2019年2月19日,浦东分局再次以魏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浦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0日,浦东分局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本案移送浦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2019年3月29日,浦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8日浦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魏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逮捕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准确定性,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第一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魏某某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再次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利用收、发货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潘某某采用“开空单”的方式,将本单位多付货款与潘某某平分,转账流水证实潘某某转给魏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但魏某某否认犯罪事实,辩称本单位与潘某某的金属公司货款转账中存在借款往来等其他情形,与相关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一是深入释法说理,促使自愿认罪悔罪。检察官充分运用在案证据对魏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深入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其转变态度,自愿供认了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认定魏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为13万余元。二是积极追赃挽损,有效化解矛盾。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作用,督促魏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0.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三是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检察官综合考虑魏某某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在案证据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认为采取非羁押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魏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依法追诉漏犯,实现案件全面快速处理。一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鉴于魏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主动认罪认罚,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检察机关建议侦查机关从快移送,并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对魏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在十日内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于十日内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二是强化监督意识,依法追诉漏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伙同魏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案犯潘某某。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十日内对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另行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魏某某、潘某某均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主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可开展权利告知、释法说理、教育转化等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将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职,确保全面准确惩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办理案件不能片面求快,一味从宽,检察官要全面深入审查案件,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漏罪漏犯的,依法追捕、追诉。

  三是注重追赃挽损,兼顾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督促两被告人退赃退赔,弥补了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同时适用速裁程序,充分兑现从宽政策,兼顾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方利益的平衡。

  案例四: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务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男,某印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成都某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该公司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2019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该公司印刷、装订图书等书籍7246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上述印刷品均属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以成都某印务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被告单位某印务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

  【检察履职情况】

  (一)依法全面客观审查,诉前有效解决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发现,涉案图书的数量、被告人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以及涉案图书是否含有非法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需进一步核实,故详细列明补证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就图书内容性质等咨询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查清了事实、解决了争议问题。

  (二)充分履行权利告知、释法说理、量刑协商等职责,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官充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详细解释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犯罪构成、法定刑幅度和认罪认罚后从宽的量刑幅度。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检察官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拟定量刑建议,并就量刑建议的内容、依据等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详细说明,听取意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面临的困难,表示真诚认罪悔罪,提出希望降低被告人的主刑刑期和罚金数额的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参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和同类案件判决后,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印务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适用速裁程序,高效审理案件。2020年3月5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核实并确认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法庭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并当庭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犯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犯罪单位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对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一样应当平等适用。在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主动听取被告方意见,充分开展量刑协商,并通过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从快从简从宽处理案件,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求刑,为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奠定良好基础。实践中,一些轻罪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求刑也会遇到诸多难题。检察机关是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应当履行好诉前主导责任,密切与侦查机关相互制约与协作配合,在诉前有效解决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争议问题。同时加强诉审衔接,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案件创造条件。本案虽然罪行较轻,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尚有诸多定案疑点,审查起诉期间侦诉有效配合,解决了相关疑点,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历时仅十多分钟,有效减轻了庭审负担,节约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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