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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日期:2020年10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公告〔2020〕102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商品目录.xls

  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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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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