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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日期:2020年12月0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公告〔2020〕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xls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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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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