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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年12月1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调整甲醇汽车产品准入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规定,现将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的甲醇汽车申报产品准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产品申报要求
  1、企业选择对应的车型类别进行甲醇汽车产品申报,产品名称应包括“甲醇”。甲醇汽车产品应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2019年第1号公告)、《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等相关要求。
  2、甲醇汽车按照《八部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甲醇、甲醛排放”检验项目测试,不再执行原J3“甲醛排放”项目。
  3、甲醇汽车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结合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GB14763-2005《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等标准进行检验。
  4、车辆按照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时,需要同时进行J2“耐久性试验燃料系统、排气系统检查”项目检验;通过标准推荐的劣化系数进行排放耐久符合性认定时,不再进行J2项目检验。
  二、重型发动机系族申报要求
  甲醇燃料发动机按照GB17691-2018要求进行发动机系族的申报和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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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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