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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日期:2021年05月1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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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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