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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22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教〔2021〕262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等现行规定需专业机构同意的事项,应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二、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课题)。对于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财科教〔2017〕74号文件等现行规定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专业机构要结合《若干意见》关于劳务费、间接费用、预算调剂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三、关于结余资金。自《若干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正在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四、关于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单位、专业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重大专项在研项目(课题)改革前后政策衔接工作。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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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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