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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年12月2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1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风险监管,提高监管质效,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精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21项报告事项(见附件1)。

二、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等规定的6项报告事项合并为3项(见附件2)。

三、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3项报告事项的报送时间整合为季度集中报送(见附件3)。

四、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报送监管报告,切实提高报送质量。对发生迟报、错报、漏报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纳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1.取消的监管报告事项

2.合并的监管报告事项

3.整合报送时间的监管报告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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