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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日期:2022年03月0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

(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

(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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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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