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2年04月27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2]10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轮侯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4日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轮候查封  查封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