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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日期:2022年10月13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547725/2022083115571175874.xls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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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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