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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年12月16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管理,促进分级诊疗,进一步满足儿童就医和用药需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获得审批或备案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二、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进行调剂使用。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使其掌握调剂制剂的适应症、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见不良反应等,并加强监测,确保用药安全。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综合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综合司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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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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