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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日期:2023年05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公告〔2023〕2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模式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二、申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并按照申报货物项分别上传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本公告自2023年4月13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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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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