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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删去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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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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