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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4〕165号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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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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