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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公告〔2024〕163号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2020年第95号、2021年第60号、2022年第6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学生文具、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

  二、出口商品:儿童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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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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