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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日期:2024年12月20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25年3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产品描述与界定见附件)CCC认证委托。承担相关认证、检测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另行公布。

二、2026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CCC认证通用规则和对应产品实施规则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附件:产品描述与界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产品描述与界定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及代码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产品适用范围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说明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设备(2501)

额定输出电压小于等于交流1000 V,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设备。

电动汽车交流供电设备

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固定式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备。

2.非固定式电动汽车交流充电设备(如缆上控制与保护装置IC-CPD)。

1.适用标准:

GB 39752

GB 44263

2.不包括:换电设备、无线充电设备。

电动汽车直流供电设备(2502)

额定输出电压小于等于直流1500 V,为电动汽车可充电储能系统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设备。

电动汽车直流供电设备

一体式、分体式、便携式、移动式等电动汽车直流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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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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