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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日期:2025年01月0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20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完善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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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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