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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5年02月0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4〕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指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日常管理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撑与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产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的,依托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为建设主体,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整合产学研和上下游企业创新要素,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立足自身功能定位,面向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根据产业发展和竞争态势,结合产业创新合作共性需求,组织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推动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等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效率和专利布局质量。结合产业发展特点,探索构建市场化运行的重点领域专利池,提升产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信息链接和权益纽带作用,围绕“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环节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效支撑产学研深度合作。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聚焦专利产业化,挖掘本领域高价值专利技术,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人才交流和资本对接,推进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三)高效开展专利技术转化对接。及时收集梳理产业链企业的专利技术需求以及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需求,组织开展专利技术筛选评价、供需对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为供需双方提供转化对接、改进研发合作、投融资等具有产业链特色的专业化、“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形成在本产业领域中行之有效、可供推广复制的专利转化对接路径模式。
(四)加快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协同重点产业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相关资源,推动实施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五)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集聚整合产业链技术、数据、知识产权、信息、人才、资本等优质创新资源,匹配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价值评估、专利与标准协同、产品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排查、供应链合规排查等专业化服务。探索专利开源、专利开放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丰富知识产权运用新场景,优化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的国家级产业园区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或者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
(二)条件保障。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明确专门职责的内设机构。
2. 具有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3. 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4. 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成效。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取得较好的成效:
1. 积极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业务且成效明显,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以及产业链之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实现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累计数量不少于 10 个。
2. 积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在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并形成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或者产业化的良好运行机制。
3. 积极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在专利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并取得较好成效,助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术融链入链,加速成长壮大。
4. 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组织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20 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统一认定、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布局建设、认定管理和指导支持,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运行,争取地方政府予以保障。
第六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认定层级(如国家级、××省、××市等)”+“所属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七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中央企业的,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和中央企业自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署要求,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等产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九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三年为建设周期,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年年底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依托中央企业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估。
(二)综合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评价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肯定,并形成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条 对于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信、数据造假、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建设主体,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二条 地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管理程序,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鼓励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担实施有关重点项目,给予业务指导。指导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并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程序纳入知识产权专员派驻范围,支持开展双向学习交流和工作锻炼。
第十六条 对于在推动专利产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服务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持续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各地给予鼓励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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