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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日期:2025年03月08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公布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反歧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相关措施另行公告。

三、措施的调整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

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3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 2024 年9 月26 日发布2024年第40 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公告。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于 2024 年9 月26 日发布2024年第402号公告,决定就该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

(二)通知利害关系方。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正式书面通知加拿大驻华使馆。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注册为利害关系方,参与案件调查。

(三)信息公开。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刊登立案公告电子版。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接收公众评论意见。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通知利害关系方,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填答评论意见表,提交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同时,利害关系方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听证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来自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企业等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意见。加拿大政府在“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进行注册,未提交评论意见。

(五)政府间磋商。

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通知加拿大政府,可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机关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未收到加拿大政府提交的政府间磋商申请。

(六)收集、核实相关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同时自主收集并核实了被调查措施基本情况、对中国的影响情况等证据信息。

(七)发放和回收问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了解被调查措施对中国影响情况,2024 年 12 月 3 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问卷。在规定时间内,共有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 165 家相关企业主体参加了问卷调查。调查机关对答卷和评论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

(八)开展实地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的影响及反歧视措施建议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被调查措施

调查机关通过调查收集信息及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审查。

(一)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2024 年 6 月24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7月2 日起,就中国“促进电动车辆出口的政策”以及可能的应对措施启动为期30 天的公众咨询。8月 26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10 月1 日起,在最惠国进口关税 6.1%的基础上,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征收100%的附加税,并公布征税产品清单,包括乘用车、卡车、公共汽车、货车等。9 月 20 日,加拿大政府在官方公告上发布“中国附加税令(2024)”SOR/2024—187号。9月27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发布海关执行公告24—32 号,该措施已自2024 年10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加拿大海关数据,2023 年,该措施涉及贸易金额约 17.0 亿美元。

(二)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钢铁和铝产品征收 25%附加税。

2024 年 8 月26 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自10月 15 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钢铁和铝产品征收25%附加税,并公布拟征税产品清单。同日,加拿大政府就钢铁和铝产品附加税启动公众咨询,咨询期至9月20日。10 月1 日,加拿大政府公布最终征税产品清单,并宣布自10月22日起,在最惠国进口关税0%的基础上,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钢铁和铝产品加征25%附加税。10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发布海关执行公告24—36 号,该措施已自2024 年10 月22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加拿大海关数据,2023年,该措施涉及钢铁产品贸易金额约9.5 亿美元,铝产品贸易金额约 7.2 亿美元。

(三)就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收附加税启动公众咨询。

2024年8月26日,加拿大政府宣布将就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启动为期 30 天的公众咨询。9月10日,加拿大政府发布公告,就对自中国进口上述产品征收附加税启动公众咨询,咨询期至10月10日。10 月 11 日,加拿大财政部网站称,加拿大政府将评估有关反馈意见,以决定可能采取的附加税。2024 年 12月16日,加拿大政府宣布,计划于2025年对自中国进口部分太阳能产品和关键矿产征收关税,并于2026 年对自中国进口半导体、永磁体和天然石墨征收关税。截至本次调查结束,相关措施尚未正式实施。

经调查,加拿大政府通过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钢铁和铝产品加征附加税的做法,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实施直接贸易限制。此外,加拿大政府已就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公众咨询,如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这些措施将同样构成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实施的直接或间接贸易限制。

三、被调查措施的歧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授权对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的歧视性措施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歧视性进行了审查。

(一)政策目标方面的歧视性分析。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政策目标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进行了审查。

加拿大政府在政策解读、媒体报道及公众咨询等程序中明确表示,对中国产品采取被调查措施是为实现“建立加拿大在关键制造业领域的生产能力”“防止对加拿大关键部门投资受中国进口影响削减”等政策目标。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政府为达成自身政策目标,在政策制定中预设结论和措施,严重歪曲中国相关贸易和产业政策、标准,并在咨询期间的政策解读和媒体报道中进一步引导舆论,推动加拿大有关利害关系方做出不利于中国的评价。同时,大量评论意见指出,加拿大政府的相关公众咨询仅以中国产品为目标对象,未就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查,相关做法违反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原则,存在对中国的歧视情形。

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加拿大相关政策目标具有明显针对性和导向性,针对8中国制定专门政策、预设对中国不利的结论,存在明显歧视性。

(二)制定程序方面的歧视性分析。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制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进行了审查。

加拿大政府自2024年6月起,陆续通过公众咨询推出被调查措施,未设置调查程序,也未对外公布征询评论意见具体情况,在政策出台后的相关公告中表示“欢迎加拿大人提出评论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相关措施未通过充分完整的调查程序,有些措施的实施甚至未经公众咨询或仅向有限的加拿大有关利害关系方征询意见,未给予中国有关利害关系方充分抗辩和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也未公布各方提交评论意见具体情况,相关政策制定程序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严重损害中国利益,对中国造成严重歧视。

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被调查措施制定程序方面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损害中国有关利害关系方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存在明显歧视性。

(三)措施实施方面的歧视性分析。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实施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进行了审查。

加拿大政府在相关公告中称“由于加拿大相关产业工人和产业部门受到中国竞争影响,公众咨询目标为搜集采取相关应对政策的意见”“加拿大采取措施系针对中国贸易政策,以保护加拿大工人及投资”,并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车辆征收 100%附加税”“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钢铁和铝产品征收25%附加税”。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政府相关征收附加税措施仅针对中国相关产业和产品实施,被调查措施内容具有明显针对性,存在对中国的歧视。评论还主张,中国与加拿大均为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秉持自由贸易、公平竞争、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履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税率等义务。评论认为,加拿大政府单边征收附加税的措施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车辆、钢铁和铝产品等征收的税率违反加拿大对相关产品的约束关税税率承诺。

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被调查措施相关内容针对中国及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对中国相关产品实施明显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税措施,被调查措施存在明显歧视性。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加拿大政府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被调查措施构成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情形。

四、被调查措施的影响

鉴于被调查措施构成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在本次调查中,调查机关进一步对被调查措施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调查机关审查了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搜集了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相关产品的海关数据,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就被调查措施对中国影响情况进行调查,共有165 家相关企业参与问卷调查。调查机关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和证据材料对被调查措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评估。

(一)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产品贸易的影响。

1.对相关电动车辆的影响。

被调查措施涵盖加拿大关税税则23个税号项下的相关电动车辆产品。根据加拿大海关数据,2023 年加拿大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产品贸易金额约 17.0 亿美元,主要涉及中国生产并出口到加拿大的电动和特定混合动力乘用车、卡车、公共汽车和货车等。

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 年中国对加拿大出口汽车整车4.86 万辆,出口额18.49 亿美元。其中新能源乘用车 4.11 万辆,出口额16.64 亿美元。中国相关行业协会认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中国企业对加拿大出口将受严重影响,出口量下降,市场份额减少。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电动车辆出口的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关措施自2024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根据加拿大海关进口数据,2024 年 10 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电动车辆金额 201.0 万美元,较9 月(0.7 亿美元)下降97.2%,较 2023 年同期(1.4 亿美元)下降98.6%;11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电动车辆金额进一步下降至 0.4 万美元,较2023 年同期(2.5亿美元)下降近 100%;12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电动车辆金额 27.0 万美元,较2023 年同期(1575.5万美元)下降 98.3%。经综合评估,调查机关认为,中国相关电动车辆对加拿大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2.对相关钢铁产品的影响。

被调查措施涵盖加拿大关税税则163个税号项下的相关钢铁产品。根据加拿大海关数据,2023 年加拿大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钢铁产品贸易金额约 9.5 亿美元。主要涉及中国生产并出口到加拿大的用于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的套管、油管和钻杆,硅电工钢,冷轧不锈钢板等钢铁产品。

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按照目前加拿大公布的钢铁产品征税清单,2023年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相关钢铁产品57.6 万吨,出口额7.6 亿美元;2024 年1—8 月出口量为40.8万吨,出口额 4.6 亿美元。中国相关行业协会主张,被调查措施将导致上述产品难以再向加拿大出口,产品出口数量和金额将大幅下降。同时,部分中国钢铁企业根据加拿大客户需求,已经或正在开发的新产品后续也无法按原计划对加拿大出口,造成前期开发费用及后续生产经营的严重损失。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钢铁产品出口的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关被调查措施于 2024 年 10 月22 日正式实施。根据加拿大海关进口数据,2024 年11 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钢铁产品金额 5670.5 万美元,较10 月(1.1亿美元)下降 50.4%,较2023 年同期(7341.8万美元)下降 22.8%;12 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钢铁产品金额 3744.0 万美元,较2023 年同期(5872.1万美元)下降 36.2%。经综合评估,调查机关认为,中国相关钢铁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3.对相关铝产品的影响。

被调查措施涵盖加拿大关税税则19个税号项下的相关铝产品。根据加拿大海关数据,2023年加拿大自中国进口的相关铝产品贸易金额约7.2 亿美元,主要涵盖中国生产并出口到加拿大的铝合金板、铝箔、铝合金型材等铝产品。

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措施会导致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数量和金额大幅下降,特别表现在短期内出口出现明显下滑趋势。评论主张,以铝挤压材为例,北美市场需求量较大,是中国铝挤压材传统重点出口市场,加拿大如果对更大范围的铝产品征收25%附加税,将进一步导致相关产品对加出口下降。以铝型材为例,相关产品已受到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限制,加征25%附加税将造成加拿大客户进口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中国铝型材在加市场竞争力。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铝产品出口的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相关被调查措施于2024 年 10 月 22 日正式实施。根据加拿大海关进口数据,2024 年11 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铝产品金额 9281.1 万美元,较10 月(1.2 亿美元)下降 22.7%;12 月加拿大进口中国相关铝产品金额3051.2 万美元,较11 月下降67.1%,较2023年同期(5940.1 万美元)下降48.6%。经综合评估,调查机关认为,中国相关铝产品对加拿大出口受到严重影响。

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2024 年12月5日,加拿大议会预算办公室发布的《立法成本说明》评估认为,相关被调查措施将导致加拿大对中国相关钢铁和铝产品的进口需求大幅下降50%左右。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关被调查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相关产品对加拿大出口造成直接和潜在严重负面影响。

(二)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答卷及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

1.加征关税措施损害了中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政府对自中国进口的相关电动车辆、钢铁和铝产品加征高额附加税,将直接导致相关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售价显著上涨,扩大了中国相关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实质阻碍中国相关产品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进入加拿大市场,影响相关产品在加拿大市场份额,损害中国相关产业在加拿大市场竞争力。

2.有关声誉的负面影响减损了中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政府在被调查措施政策制定过程中预设和引导结论,在未就中国相关政策、标准与中国政府、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沟通了解的情形下,对中国贸易和产业相关政策、标准等进行严重歪曲,并作为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措施的主要依据,缺乏事实基础,具有明显政治目的。评论认为,相关做法将对中国相关产业、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减损中国相关产业在加拿大市场及全球市场竞争力。

3.被调查措施扰乱贸易秩序损害了中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跟随相关国家采取对中国相关产品加征高额附加税等贸易限制措施,可能引发贸易摩擦升级,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扰乱全球贸易秩序和国际产供链布局,影响全球经贸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中国相关产业在全球市场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参加问卷调查的企业中,97%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产业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其中,86%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导致相关中国产品在加拿大销量和市场份额大幅下降;87%的企业认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相关中国产品关税成本增加,将严重损害中国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竞争力;81%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对中国相关产业、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84%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扰乱全球贸易秩序和国际产供链。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关被调查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相关产业竞争力造成直接和潜在严重负面影响。

(三)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企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调查问卷答卷及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

1.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加拿大政府采取被调查措施将对中国相关生产商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中国相关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将需承担更高的关税费用,直接导致相关产品在加拿大市场的价格竞争力下降,企业对加拿大的出口受阻。评论同时认为,由于价格竞争力的下降,加拿大的进口商将减少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的订单,转而寻找其他价格更为合适的供应商。企业订单量减少将影响企业生产计划,对企业产能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单位生产成本等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稳定性,部分竞争力较弱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甚至可能面临经营困境。

2.对企业投资及产供链影响。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加拿大政府的政策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部分中国生产商原有的产业布局将被迫发生转移。为使相关产品继续向加拿大出口,部分相关企业将可能考虑调整生产环节转移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导致原有产供链和物流体系难以为继,重新开拓则将产生大量额外成本,且海外生产基地的生产经营体系尚不完善,进一步推高相关企业在原材料和运输物流等方面成本,影响企业利润。评论同时认为,部分企业不得不放弃加拿大市场,赴加进行产业投资布局的意愿进一步减弱,转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或扩大原有国际市场份额,以降低对加拿大市场的依赖,重新开拓市场将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等成本,扩大原有国际市场份额将造成原有市场竞争的加剧,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空间。

3.对企业持续经营预期影响。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措施的实施影响中国相关企业持续经营的市场预期。受被调查措施的实施影响,外界对中国相关行业企业的经营情况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担忧。部分企业反馈,目前已收到海外合作伙伴咨询相关影响与合作情况,对企业受被调查措施冲击表示担忧。部分企业反馈,受措施影响,如在加拿大市场无法获得利润,相关企业可能被迫退出加拿大市场,由此将无法对已售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也将严重影响企业和相关产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同时,部分企业反馈,加拿大政府采取的相关被调查措施对中国相关产业、企业的抹黑和歧视将导致中国企业在第三国经营风险上升,增加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难度。

在参与问卷调查的企业中,83%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其中,79%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导致相关中国企业面临客户和订单的流失;72%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可能影响相关中国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和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经营;80%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影响相关中国企业赴加拿大投资计划,降低赴加拿大投资意愿;74%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可能导致产业布局被迫转移,增加企业成本;71%的企业认为,被调查措施将可能引发外界对中国相关行业、企业担忧,导致中国企业经营风险增加。

鉴此,调查机关认为,相关被调查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相关企业造成直接和潜在负面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需采取与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相应的反歧视措施以消除被调查措施影响。

五、反歧视措施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征求意见情况。为消除歧视性措施影响,根据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可采取相应反歧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征关税,实行或增加对货物进出口的限制,采取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等。

调查机关就本案可采取的反歧视措施征求了利害关系方意见,并对评论意见进行了审查。中国产业及相关利害关系方建议中国政府对加拿大采取相应措施,以消除被调查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针对加拿大商品加征关税、暂停履行世贸组织部分义务等。调查机关依法对评论予以了考虑。

(二)采取反歧视措施的建议。根据前述调查结论,加拿大政府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了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措施。本案中,被调查措施中已实施部分已经对中国造成影响和损害,且影响和损害仍在持续发生。加拿大政府未参加本次调查,也未采取终止歧视性措施的行动。为敦促加拿大政府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调查机关建议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此外,对于被调查措施中尚未实施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加对自中国进口关键矿物、电池和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和半导体征收附加税等措施,如加拿大政府采取进一步实质性措施,调查机关将在客观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反歧视措施建议。

(三)措施的调整。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1.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2.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3.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4.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5.其他适当情形。

六、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需采取反歧视措施,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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