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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年05月03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现就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建立涵盖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在2025年6月底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本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各级垂直管理单位相应建立。
  二、各省份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各省份要在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鼓励全省建立一张综合性目录清单,涵盖省级所有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全部收费项目,或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市县相应建立。省级和市县级综合性目录清单要分别在2025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三、及时更新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四、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推动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尽快落实落地,2025年7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四部门将依托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特别是建立健全目录清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附件: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2.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1.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2.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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