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水国科〔202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5年7月5日
水利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保障水利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水旱灾害防御、国家水网建设、河湖生态环境复苏、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数字孪生水利等方面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大力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构建先进、实用的水利科技支撑体系,提升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能力。
第三条 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牵引、应用至上。立足面向水利治理管理实际需求,推进水利科技创新攻关,确保产出的科技创新成果实用、管用、效用,转化为水利新质生产力,提升水利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查漏补缺、急用先行。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针对制约水利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查漏补缺,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加快启动实施。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综合运用多种项目遴选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科研团队开展协同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强化监督、跟踪问效。锚定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评估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协同,分层分级压实责任。聚焦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持续跟踪问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标准产出开展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应的研发任务。
第五条 重点专项全流程管理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利领域相关重点专项的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主责的重点专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研究提出重大科技需求、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动议;
(三)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强化监管,完善评估问效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负责项目立项批复、重大调整事项审核和批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六)组织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评估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七)指导监督专业机构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八)加强跨部门协调,发挥水利部和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重点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九)充分发挥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等作用,为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咨询。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水利部国科司)作为水利部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司局,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重点专项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参与重点专项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提出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重大科技需求,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等提出建议;
(二)作为成果应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提供指导,为项目研究提供应用场景;
(三)配合水利部国科司指导专业机构开展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加强本业务领域、本流域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与运用,及时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水利技术标准。
第八条 涉及重点专项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参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能分工,提出相关领域涉水科技需求,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指南等研提意见;
(二)参与指导本行业领域具体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三)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推荐单位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水利部主责的重点专项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及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和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编制重点专项概算,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评审和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在主责单位组织下,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监管、进展检查、节点考核、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五)按要求及时向主责单位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六)承担水利部交办的重点专项其他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下同)负责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是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具体落实任务目标和资金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重点专项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开展好有组织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管工作;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和成果总结凝练等工作;
(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有保密任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保密管理;
(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与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对接,自觉接受其指导,积极用好其提供的应用场景,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十)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牵头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任务、考核指标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制定项目一体化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和课题研究出现的偏差,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重点专项设立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水利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牵头组织征集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重大科技需求,研究提出水利领域重点专项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凝练形成水利领域重点专项选题动议,按程序向科技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水利部牵头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评估等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水利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重点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专业机构根据要求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指南中设置不同的项目参与单位数量要求。
第十六条 指南编制主要程序是:
(一)组织业务水平高、科研诚信强、有代表性的专家围绕水利高质量发展与保障水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在广泛征求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需求的基础上,梳理提出重点专项年度需求清单,并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
(二)根据经各方确认的需求清单,组织专家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项目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等;
(三)面向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等就指南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四)组织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水利学会等专家成立咨询论证专家组,对申报指南的规范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论证,对项目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进行咨询把关。
第十七条 申报指南经专家论证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征求意见、查重,按照有关程序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综合运用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依据指南方向及重点任务需求,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方式进行项目遴选。
(一)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按照公开发布指南、自由申报、部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二)对于优势特别突出,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涉密性、应急性程度高,公益性特别强的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定向委托按照确定候选单位、应邀申报、部门(单位)推荐、论证审核、批复立项等程序组织;
(三)对于国家战略急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可探索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全过程突出最终用户作用,实施“军令状”、节点考核等管理方式;
(四)对于研发风险高、存在多条可能技术路线的任务,可探索采取“赛马制”的方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同一任务,实施竞争性支持,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支持团队数量;
(五)对于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鼓励青年科学家大胆探索更具创新性和颠覆性的新方法、新路径,更好服务于重点专项总体目标的实现;
(六)对于研发周期长、成果产出慢、不可间断性的任务,可探索分阶段滚动支持的方式设置长周期项目。对执行期结束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纳入下一个执行期滚动支持,保障科研活动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七)对于以产品创制为目标、市场化导向鲜明的任务,加大企业牵头承担的比例,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十九条 指南发布时将年度拟立项项目数、相应的国拨经费总数、组织方式、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一并公布。保密和敏感类项目,采取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不公开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多家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牵头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符合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形式,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制定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水利部审定后实施。具体包括:
(一)年度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轮次、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和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的比例等内容;
(二)项目评审视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对于申报团队数量达到拟支持项目数量4倍(不含)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两轮评审。首轮评审环节,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出3倍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答辩评审环节,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核等方式,择优遴选出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申报团队数量不超出拟立项项目数量4倍的项目,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二十四条 答辩评审以视频或现场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前,指南编制专家代表就指南内容、专业机构就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解读与说明,申报团队按照评审要求做好多媒体汇报及答辩准备。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成果应用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定期推荐一定比例的专家入库。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动态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将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的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水利部审核。水利部对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合规性审核,专业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公开类项目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程序下达立项批复。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和立项批复为依据,以解决水利领域重大问题为导向,突出绩效管理,明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以及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完成立项工作后,专业机构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水利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部署,加快项目启动。
第三十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本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水利部和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课题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踪、集中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项目执行过程中关键节点进展、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水利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业务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应积极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相关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的先进性、实用性提出意见,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稿。以会议评审方式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议,重点评估技术路线、目标设置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评审后的实施方案报专业机构备案并作为项目实施的指导文件。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特别是涉及节点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根据水利部批准的工作方案,专业机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并形成中期检查工作报告报水利部国科司。专业机构应组织技术专家、成果应用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中期检查和节点考核,以及对管理实施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按程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课题)牵头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水利部按程序审核批复;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位、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且无法解决;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针对批复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并报水利部审核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专业机构应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案,报水利部审定,项目执行期满后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准备,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水利部国科司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按程序报批后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水利部审核同意,由专业机构批复后延期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二条 水利部国科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及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成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成果应用单位等共同组成。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突出科技成果在解决水利高质量发展和保障我国水安全关键问题、支撑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重点评价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效益,确保创新成果实用、管用、效用。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及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等成果应用单位意见后,按照通过、未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通过分为优秀和合格两种情形。
(一)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取得重大成果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为优秀;
(二)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合格;
(三)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项目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评价工作的,按未通过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水利部视情采取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和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和水利部科技成果库。
第四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专利应按有关要求落实声明制度。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水利部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相关科技保密制度和规定的落实,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十条 水利部国科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及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政策和资源,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发布技术推广目录、组织比测验证、扩大应用场景等方式,加快推动优秀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技术迭代研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鼓励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专业机构做好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的跟踪和督导。
第八章 重点专项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定期梳理总结受托管理重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2月初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水利部组织专业机构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编制重点专项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五十三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满后,水利部组织专业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五十四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强化跨区域联合攻关,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和鼓励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十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重点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五十七条 水利部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通过组织开展单位自查、中期检查、在线监管等方式,对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开展日常监督评估;对重点专项的实施进展、目标实现、成果产出、转化应用等进行检查核验和评估评价;对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专项项目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监督评估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八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年度报告审查、中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落实、项目执行、计划调整、资金使用、实施绩效等进行监督;对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意见的跟踪和整改落实;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信息及时报告水利部。
第五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对所承担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和参与单位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立项等相关信息,加强内部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十条 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与审计纪检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六十一条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实行动态调整,并倒查各主体责任,逐级问责。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结余资金、终止项目执行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专业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等处理。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三条 强化监督工作应急响应,发现重大项目执行风险、接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出现项目管理重大争议事件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或责成专业机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的监督评估平台,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其他事项,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