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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日期:2025年09月2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

  (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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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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