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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调整、废止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大 中 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0号(关于增列、调整、废止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规范和便利免税店销售国内商品以及特定人员进境自用车辆监管和通关,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775”,调整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439”、“9739”和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83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1775”,全称“免税店销售国内商品”,适用于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商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统一采购专供其所属经批准可适用国内商品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国内商品。

  二、将监管方式代码“2439”全称调整为“外国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及个人进境自用车辆”,简称调整为“常驻机构公用及个人自用车辆”,适用范围调整为“1.常驻机构进境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办公用机器设备、家具、文具、机动车辆等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境的公用物品。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以及离任回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等进境自用车辆”。

  三、删除监管方式代码“9739”适用范围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以及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引进专家等进口自用汽车。”

  四、外汇商品免税店的相关政策已经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831”,全称“免税外汇商品”,简称“外汇商品”。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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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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