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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日期:2026年02月11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管局: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40多年来,有效保证了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公证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便利香港投资者来内地投资、维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内地与香港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密切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委托公证文书质效,便利香港投资者来内地投资兴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海南等14个省(市)范围内开展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范围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可以向香港非自然人出具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即《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在确保公证文书信息数据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系统“全国统一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支撑应用服务”与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实时对接,为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核查接口服务,供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书编码按需查询调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实现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香港个人投资者相关公证文书即《个人证件复印本及持证人签名式样证明(适用格式4-3-2-1)》和《确认身份为同一人声明书(适用格式N-1-6)》,也可以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进行查询调用。

  二、持续提升港资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相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指导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在办理港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依法调用电子版简化版公证文书,及时下载保存为电子档案,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版。同时,要持续完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有针对性地优化港资企业网上登记功能、流程,加快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进一步便利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经商办企业。

  三、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相关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普及度,密切部门间情况通报和业务协同,完善制度机制,推进简化版公证文书流转使用,最大程度便利香港投资者持简化版公证文书办理相关业务,促进香港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附件:

  1.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适用格式3-2-6)

  2.个人证件复印本及持证人签名式样证明(适用格式4-3-2-1)

  3.确认身份为同一人声明书(适用格式N-1-6)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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