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9〕391号
颁布时间:1999-06-0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
Digg排行
|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