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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日期:2018年05月16日 | 来源: |  作者:深圳律师 | 字体: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5=1-2-3-4

   (2)6=7+19+30

   (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

   (7)46=43+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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