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列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018年12月14日,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对《CEPA服务贸易协议》进行了修订,将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范围扩大到全国,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请你厅(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广东、上海合伙联营实施办法,抓紧制定本省(区、市)开展律所合伙联营的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审定后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工作局。
司法部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