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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年04月14日 | 来源: |  作者: | 字体: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4/P0201904084295717714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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