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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
该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对于保险企业来说,这是国家降低税负的重要利好政策。与2009年以来实施的《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相比,本次公告的重要变化如下:
对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适用不同的扣除比例,统一适用相同的扣除比例。
对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从原来的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统一提高到财产保险企业、人身保险企业均扣除18%。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允许当年度扣除。
对于超过18%扣除比例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从原来的不得扣除变更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该政策没有对扣除年限作出限制,理论上,以后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了。这是一个重大改变。
该政策执行时间不是政策发布后,而是追溯到2019年1月1日执行,甚至2018年度。“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可见保险企业2018年的保险费及佣金扣除标准也可按照本政策执行。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吴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