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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未采纳监督意见应作解释

日期:2019年09月03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法制日报北京9月2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规定》共30条,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根据《规定》,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规定》明确,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规定》要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活动,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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