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9月2日,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监督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记者:请谈谈这个文件的起草背景。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
最高检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历经了先期试点、扩大试点、全面实施、深化改革等发展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万多人次,目前在任2万多人,监督案件6万多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检察权行使、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过去,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整体转隶后,原来的监督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已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调整思路,落实法律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规定》与以往历次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文件相比,有着根本性不同,本质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
5个方面呈现规定之新
记者:请介绍下起草《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
《规定》本质上是一个全新的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立足点有了新变化。《规定》从规范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角度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而不是从对人民监督员提出要求、规定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的角度进行规定。
拓宽了监督范围。《规定》确定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不再仅限于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明确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理论上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类案件。
丰富了监督方式。《规定》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途径和渠道。比如参加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公诉活动,巡回检察活动,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细化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全程留痕。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从实际出发对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层级、人数要求作了灵活规定。为适应新确立的十种监督方式,便于各级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规定》不再对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数量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人数。同时,对市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再要求必须抽选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对基层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规定市级院协助抽选人民监督员后,具体工作由基层院负责。
扩大监督办案途径渠道
记者:检察院的办案活动通过哪些方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方式是《规定》的核心内容,也是新形势下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要体现。《规定》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监督的十类具体方式。
即《规定》第八条明确检察院可以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八类具体办案活动和一项兜底活动,来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此外,《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一种监督方式,即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之前,最高检已出台一系列文件对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刑事申诉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和检察建议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已作出规定,《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也提出“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机制”。《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了体现,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途径和渠道。
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
记者:《规定》在确保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切实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方面,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为保障检察院依照法律和规定要求接受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强化监督刚性,《规定》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监督的职能定位。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责任。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明确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形。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活动,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处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等。
明确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做好场所保障、信息化保障、经费保障等。
法制日报北京9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