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平
日前,最高法发布的《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强调:“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事实上,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留痕、追责制度并非首次提出。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据此,在2015年3月,中办、国办正式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要求,“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的,也提出了追责要求,“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可见,中央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杜绝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此次,最高法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案件留痕、追责制度纳入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是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但是,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问题曾经一度比较突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有的是为了私利,有的是为了“地方保护”,但无论是为了什么,都是对依法治国的破坏,都是对法治权威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从严治党、依法治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不断提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随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公开干预司法的现象的大幅减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领导干部公开干预司法现象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实践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是从公开转入了地下,从明示变成了暗示,这影响了记录、通报、追责制度的真正落实。
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树立法治的底线和红线意识外,关键是司法要硬起来。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切实压实司法责任。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审委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此次《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就是审委会制度改革的具体成果。《意见》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审委会履职记录、通报、追责,强化了审委会的职能,完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机制。
奉法者强则国强。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每一步都值得期待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