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侯建斌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办法》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
《办法》要求,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