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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是法治的要求

日期:2019年10月18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秦平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招考网上报名已于15日正式启动,此次报名首次明确被开除党籍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不得报考。

作为本次公务员招考的最大亮点,这一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这一规定并非国家公务员局的创新之举,而是依法办事的法治要求。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在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件中新增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两项规定。因此,2020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必须依据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对报考者提出新的要求。

被开除党籍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从源头上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招录、培养以及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体现。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体现了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诚信水平和道德品质的更高要求。公务员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第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也要求,公务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说明社会诚信和道德品质有污,从法律上就不符合公务员的要求。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成效不断显现。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方面惩戒了失信人,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现实,有利于推动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把道德水平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的门槛,也有利于引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向善。

毫无疑问,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的新规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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