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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印发意见进一步加强自身审判监管

日期:2019年10月21日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 | 字体:

法制网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除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办案系统内随机分配。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符合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原因。《意见》要求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规定,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此规定旨在从制度上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

结合最高法的职能定位以及审理案件类型,《意见》提出,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来指定。同时规定,对于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证裁判质量,《意见》强调,在最高法继续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意见》已于10月1日起在最高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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