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元春华 武凌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元斌、元浪等人涉黑案二审宣判,元斌、元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余3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3个月不等。
该案二审判决书厚达262页,其中40人共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另有1人涉故意毁坏财物罪。
抚州中院审理查明,自2000年开始,元斌、元浪等人先后加入当地社会团伙,并依靠逞强斗狠打出名气。其间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出狱后通过暴力手段打击其他社会团伙,进一步树立“威名”。后摆脱团伙控制,成立“元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涉黑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串通投标、非法持有枪支等19起犯罪行为和11起违法行为,导致多人受伤以及重大财物损失,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抚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元斌、元浪带领元建建、元强强、元新鸣等共40人,为在乐安县城形成非法影响力,攫取经济利益,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该组织系严重危害社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原审被告人元斌、元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原审被告人元强强、元建建、元新鸣、元波、黎斌、杨国强、童检辉、曾显辉系该涉黑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为一般参加者。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元斌、元浪等39人维持一审判决;对占涛、付拓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依法进行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