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区首例由异地法院判决社区矫正、执行地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完成交付。郑某因违法犯罪被江苏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因其情况特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2月28日特殊情况消失后,被决定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龙岗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奖惩评审会通过对郑某收监执行的决议后,龙岗区司法局及时联系原判法院、执行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协调收监执行文书、人员交接等相关事宜,于3月1日将郑某顺利移交给辖区派出所并送押至看守所。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龙岗区首例由异地法院判决社区矫正、执行地法院决定收监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