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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就社会关注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19年04月19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本报记者 张晨 丁国锋

4月18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艾文礼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宣判后,记者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该案审判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万江。

记者: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一案今日在你院一审宣判,请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吴万江:被告人艾文礼受贿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1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于今日上午作出一审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文礼犯受贿罪,指控的简要事实为: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艾文礼利用其担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项目开发、舆情处置、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文礼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291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艾文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艾文礼受贿6400余万元,法院判处其八年有期徒刑是基于什么理由?

吴万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艾文礼受贿数额属特别巨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之所以判处艾文礼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是基于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

第一,艾文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艾文礼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案发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缴并被查封、扣押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艾文礼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艾文礼具有的上述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艾文礼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减轻处罚建议。

记者:艾文礼受贿案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等中央或全国层面的重要会议上多次被提及,请问该案有哪些独特的地方?

吴万江:与其他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艾文礼受贿案还是有些值得关注的方面。比如,艾文礼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第一个携带赃款赃物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审理的原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等。

记者:一般情况下自首的被告人也是愿意认罪认罚的,请问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

吴万江:首先,自首和认罪认罚依据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自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实体性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系程序性规范。

其次,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设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愿意接受相应刑罚处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认罪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由此,行为人自首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认罪不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都有认罪认罚余地。

故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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