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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日期:2019年05月07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距《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5月11日,还剩下不到一周的时间。条例送审稿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再度回到公众视野中。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建议修改教师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明确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有助于依法建立教育的保障机制和校园的安全联动机制,最终起到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目的。”周洪宇说。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王家娟建议,对教师法进行修改,对教育惩戒的具体行为作出规定,让法律更具可操作性,“这既是为教师管理学生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也给家长、学生吃了一颗定心丸”。

缺乏惩戒权不利于学生成长

教不严,师之惰——那么,学生犯错后,教师可否行使惩戒权?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成为长期困扰中小学教育的一个难题。

周洪宇指出,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天经地义,比如罚站、面壁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

如今,广东拟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来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

条例送审稿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事实上,在广东对“教育惩戒权”立法之前,已有地方进行过相关立法。

2017年3月20日,《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周洪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

“教师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来教育培养学生的,这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我们的教育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维去处理这些事情。在我看来,青岛和广东的做法,对于推动学生发展和依法治教都有着积极作用。”周洪宇说。

区分惩戒与体罚是立法重点

“现在,许多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弥漫着‘在家中,父母舍不得管;在学校,老师不敢管’的气息。这是对鼓励教育的误解。作为母亲,妈妈不赞同棍棒教育和体罚教育,但妈妈支持有理有度的惩戒教育。”

去年,一位妈妈为她刚入学的孩子写了一篇名为《孩子,希望你能遇见一位手持戒尺、眼中有光的老师》的文章,曾经在网上引起热议。

对于文章里的观点,刘慧说自己非常认可。

刘慧是北京市某中学的语文老师兼班主任,每天除了要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还要负责班级的管理工作。遇见调皮捣蛋的学生,她最多就是训斥几句,然后把学生的情况反馈给家长。

“但在现实教学中,如何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尺度,确实不太容易。有的时候,家长并不清楚自己孩子在学校到底犯了什么错,但对老师怎样惩罚孩子却都很在意。”刘慧说。

在王家娟看来,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一些行为,是没有规则意识的体现,也是对其他学生教育权利的剥夺,教师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否则的话,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也不利于学生良好品格和习惯的养成。

专家指出,应在法律中明确惩戒权的概念和边界,使之与体罚有非常明确的区分。

“惩罚与体罚之间的界线如何把握,是立法时尤其要注意的地方。既要保障教师有惩罚的权力,也要防止把惩戒权变成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权力。”王家娟说。

周洪宇强调,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但是绝不能成为一个体罚学生的借口。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明确它的边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或者形式,哪些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使得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度。

周洪宇指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的,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比如,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则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

保障教师权利消除家长担忧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

周洪宇在议案中把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六个方面:

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的言行举止;

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交给老师,以保证不再犯;

视情要求犯错误学生打扫教室卫生,以纠正其破坏教室清洁的错误行为;

视错误严重情况适当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

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们就能依法行使适当的惩戒措施使学生纠正错误,同时也能够消除家长的担忧。”周洪宇说。

王家娟同样认为,在法律中赋予教师实施惩戒的权利,不仅仅是赐予教师一把管理学生的“尚方宝剑”,也是给家长和学生吃下一颗“是管理而不是体罚”的定心丸。

在周洪宇看来,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应当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学教育活动中,要从教育的规律出发,创新学校治理机制,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维护教师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

周洪宇认为,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通过法律来明细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依法建立教育的保障机制和校园的安全联动机制,最终起到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目的。

王家娟同时建议,在对教育惩戒权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于教师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

在王家娟看来,如果教师的人身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教师可能还是不敢用惩戒权,法律还是很难落地。

“教师的惩戒权需要法律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也要有法律保障。既要在教师法中明确惩戒权的概念和内容,让教师知道如何使用惩戒权;也要加强对教师人身安全的保障,让教师敢于使用惩戒权。”王家娟说。

周洪宇代表认为教育惩戒权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批评和制止学生不正当的言行举止;

★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交给老师,以保证不再犯;

★视情要求犯错误学生打扫教室卫生,以纠正其破坏教室清洁的错误行为;

★视错误严重情况适当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

★让家长带回家进行批评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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