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继承制度涉及老百姓切身的利益。继承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作修改,直至去年8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其他各分编草案集体首次亮相。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了遗赠抚养制度以及债务清偿规则,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此次二审稿又作出多处完善。
增加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规定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一审稿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也是此次民法典继承编的最大亮点之一。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草案一审稿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确有悔改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此,有的地方、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规定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定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强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才能予以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删除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期限规定
草案一审稿对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作出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收了这一意见,删除了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的期限规定,将“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修改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鉴于司法部已经出台了遗嘱公证的相关细则,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有关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6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