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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方应平衡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

日期:2019年06月28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尽管“通知—删除”规则并不适用于互联网新业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毫无责任。平台方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历时近4年,先后经过两审,从云服务平台有责到无责的改判,轰动业内的云计算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近日落下帷幕。

阿里云赢得最终胜利,被确认在这一案件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切尘埃落定的诉讼之外,关于包括云服务及小程序等在内的互联网新业态法律责任相关的探讨则掀起高潮。

如何在版权法意义上认定云服务与小程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云服务和小程序提供者如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如何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都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的云服务与小程序版权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亓蕾指出,厘清新业态的本质属性、鼓励技术创新与加强平台规则治理,平台方与开发者依法按规行事,对于云服务、小程序等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都同等重要。

新型版权纠纷引发关注

移动互联网发展已进入下半场,后台内容存于云端,前端开发基于小程序,似已成为行业大势。

以小程序为例。作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无需下载安装、用完即走的小程序一经面市就受到诸多公司追捧。2017年1月9日,微信小程序率先上线,随后,支付宝、百度、今日头条等陆续上线小程序。

与之相伴随,有关云服务与小程序的相关法律纠纷也相继浮出水面。在此次阿里云作为提供服务者,被指与盗版者构成共同侵权之前,提供小程序服务的腾讯就也曾因类似原因而被诉诸法院。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刀豆公司”)是将腾讯推向被告席的一方。这也是腾讯作为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首次被起诉的案例,这一案例在将小程序作为发展新宠的BAT企业中引发强烈反响。

始作俑者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在线听阅”“咯咯呜”“回播”,提供《武志红的心理学课》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这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正是由刀豆公司所享有。

侵权者固然违法,在刀豆公司看来,作为微信小程序平台管理者的腾讯也有责任,因此将二者共同诉至法院。不过,关于腾讯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认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刀豆公司对腾讯方面的诉讼请求。

在今年3月刚刚出炉的判决引发的余热未过,阿里也在陷入新业态法律责任争议近4年之后,迎来了二审判决结果。2015年10月,《我叫MT》的游戏所有者乐动卓越公司发现有游戏公司运营盗版游戏。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提供云服务,也涉嫌构成共同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里云断开链接,停止为侵权游戏方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2017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阿里云构成侵权。阿里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上诉,不久前,二审(终审)改判,认为阿里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对新业态不宜苛以重责

这两起具有“首例”标签的案件,均指向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分为自动接入传输、自动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四类,不同的服务类型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在腾讯小程序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小程序服务仅根据服务对象指令为其交互开发者服务器上的数据,其性质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而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无法审查用户上传内容,对侵权内容的判断识别能力很弱,甚至无法准确地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切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网络服务,其服务具有无差别技术性和被动性等属性。

在阿里云服务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中指出,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迫使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显然,无论是小程序,还是云服务,司法的态度都是不宜苛以过重责任。这也得到了业内专家的肯定。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说,如果对互联网企业直接套用传播媒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则,对互联网企业并不公平。在丛立先看来,最早确立“避风港”原则制度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其在一定程度上是给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而不是正向判断侵权的规则。

必要措施内涵需与时俱进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即“通知—删除”。“避风港”原则也被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吸纳。

面对平台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小程序、云服务作为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说:“小程序服务在技术上无法触及开发者服务器内容,更谈不上精准删除开发者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当‘通知’不可能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并可以精准移除,‘通知—删除’规则便丧失了意义。”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奇认为,“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规定和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仅仅是侵权责任归责需要考虑的要件之一。”将是否采取某种措施等同于侵权责任的归责本身是错误的,应该综合考虑是否采取措施及其他合理归责因素,尤其应该考虑服务商的性质,有没有技术能力,有没有不采取措施的正当理由。“划分好网络服务商类型,有助于司法上更好适用侵权法归责原则。”

阿里巴巴法务总监秦健提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中的‘必要措施’的内涵和外延需要与时俱进,不应被狭义地理解为明确列举的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三项,转通知等其他措施也应包含在内。”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王迁认为,“当前存在一种片面化的理解,即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包括接入和缓存在内的全部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了‘通知—删除’义务,实际上法条规定的必要措施并不等于删除屏蔽措施,其他可以减少权利人损失和保护利益的合理措施,也应该考虑在内。”

平台有义务便捷侵权投诉

尽管“通知—删除”规则并不适用于互联网新业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毫无责任。

中山大学教授李扬指出,“小程序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权利人设立某种便捷的接收侵权投诉的某种机制,并负有将权利人投诉转送被投诉人以便被投诉人进行反通知和申辩的义务。”

以微信小程序为例,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腾讯公司应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和竞争秩序”。

据了解,目前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百度智能小程序、今日头条小程序等都建立了小程序运营规范、小程序运营审核规范以及违规处理规则,从平台角度积极推进小程序规则的建立,依法规制小程序的运营行为,净化平台生态。

“对于类似于接入和传输服务的新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在技术可能做到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如果采取这些措施会使其违反普遍服务义务,在技术和经济上增加不合理的负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将侵权通知转送相应的网站。必要措施之一可以是转通知,而不是删除特定信息。”亓蕾说。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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