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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全过程管理加大惩处力度

日期:2019年07月19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司法部7月18日公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全面体现。

征求意见稿共5章46条,主要修订的内容涉及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

制定于1997年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历经2008年的修订、2011年与2016年对个别条款的修正之后,又迎来了一次大修。

据了解,现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在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和完善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生猪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等内容。强化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动物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信息等内容。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

在完善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明确生猪屠宰厂(场)的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规定在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并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明确官方兽医的疫病防控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监督生猪屠宰厂(场)依法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和用药记录等文件。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疫病源头管控制度,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在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时,要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场)肉品品质不合格、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义务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建立生猪屠宰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生猪屠宰厂(场)和相关人员规定了从业限制或禁止措施。

法制日报北京7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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