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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判例有力推动创业创新创造

日期:2019年07月25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秦平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

法院认为,青曙公司在其经营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微信红包、微信表情相同的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其赔偿腾讯共计90万元。这是国内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的首例判决。

这个判决结果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但难得的是法官对此案的评价,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思索。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强调,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法院主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以此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毋庸讳言,就在几年前中国还被西方世界称为“山寨大国”。各种山寨产品充斥了中国的电子产品市场、奢侈品市场和食品市场等。虽然有时候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山寨产品加速了中国现代化进程,让更多普通中国人提前感受到了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但是我们也知道,长此以往,绝非中国之福。

山寨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模仿他人,并以此获利。然而,如果靠山寨就能赚钱,谁还会努力寻求技术创新呢?而技术创新才是激发经济发展真正的原动力。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就高屋建瓴地指出,“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要向改革开放要动力,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不断增强我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影响力、竞争力。”也就是说,中国要想在世界大变局中提升影响力、竞争力,就必须从技术模仿走向技术创新,从“山寨大国”走向“创新大国”。

鼓励创新创业创造不仅要加大宣传力度,也要发挥好司法判例的引导作用。腾讯的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包被青曙公司在经营软件中无偿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审理此案,通过判例表达了反对山寨、鼓励创新的鲜明态度,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前,中国正处于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从国内看,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从国际看,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有新的表现,中国要构建世界共同体,实现合作共赢的理念,就必须以创新为支点,彰显大国责任、大国作为和大国力量。

好的司法判例能够为社会带来强大的激励与正能量,愿更多的司法机关能够以大视野、大格局审案判案,用司法判例为推动创业创新创造提供强大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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