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方网站近日发布消息称,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于6月21日更名为“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审判管理、对外交流;负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日常工作等。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其中,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案件审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提供支持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2018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并承担下列职责:(一)为专家委员与国际商事法庭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络提供服务与保障;(二)为专家委员从事调解、咨询、意见和建议工作提供服务与保障;(三)登记、备案案件材料及裁判文书;(四)筹备、组织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研讨会及咨询会,制作简报,汇编、存档会议资料;(五)定期向专家委员发送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情况以及中国法治发展信息;(六)其他日常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