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蒲晓磊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此次修改是时隔18年所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在会议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袁杰介绍说,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在2001年2月进行过修订,此后,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以外,没有进行大的修改。时隔18年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体现了“四个最新”。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立法目的中就明确规定了要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对此,袁杰解释说,关于医药和健康的关系,从全世界药品发展的理念来看是在不断提高的,最初的草案是没有促进的,只有保护公众健康,随着理念不断加深,药品管理不仅要保护而且要促进公众健康。把药品管理和人民健康紧密结合起来,还体现在第三条的规定,很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袁杰介绍说,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此外,针对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袁杰指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新在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围绕提高药品质量系统的对药品管理作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的时候是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和我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从二审开始改为修订草案,全面性、系统性地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