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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被侵权案,司法划定权利与义务的边界

日期:2019年08月27日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 字体:

□ 叶泉

因赵某某在“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公开拍卖已故漫画家丁聪的书信、手稿,丁聪之子丁某认为其侵犯家人及自己的隐私,遂将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孔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下简称古城堡公司)、赵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8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古城堡公司构成侵权,判定二被告连续15日在孔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向丁某赔礼道歉;赵某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古城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名人隐私权侵权案,通过这个案子的审理,法院澄清了社会对某些法律概念的错误认识,厘清了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法律示范意义。

首先,有关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在法律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对普通人的保护不同,公众人物由于拥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享受到了由此带来的好处,理应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特别是事关公共利益的时候,公众人物尤其不能以隐私权为挡箭牌,拒绝接受监督。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在本案中,原告赵某某正是以此为抗辩理由的。

但是公众人物有忍受义务,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更不意味着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书信这种私密性很强的手稿,其中一定会包含有大量隐私内容,正如法院调查得出的结论,“涉案书信中一部分为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一部分是“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这些都明显属于隐私的范围,与公共利益无关,法律理应保护。尤其是赵某某公开出售手稿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这种用他人隐私来牟利,即使这个人是名人,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道德伦理,法院绝不能支持。

其次,有关互联网平台的避风港原则。在法律上,避风港原则是指只提供搜索、存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有权利人就平台上的侵权信息向平台发出通知,平台须采取必要措施,比如通知——删除等方式。只要平台尽到了注意义务,平台将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其实是基于互联网海量信息所产生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第三方平台很难尽到全部信息审核的义务,但是只要尽到了正当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但是避风港原则绝不是一些互联网平台的“避弹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平台的免责权必须以尽到了注意义务为前提。我们看到,孔网的经营者首先是知道拍卖名人书信是违法的。2014年,钱钟书的遗孀杨绛就钱钟书私人书信和手稿遭拍卖一案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杨绛的诉讼请求,判定拍卖方侵权。这个案子影响巨大,各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古城堡公司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在这里,古城堡公司及其孔网就不仅仅是互联网平台,更是拍卖主办方。所以,以避风港原则来回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主体不适格。

近年来,随着收藏业的兴盛,拍卖名人书信手稿导致侵权的案子也在不断增加。从司法这个角度,以明确的司法判例维护名人的隐私权,追责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值得赞道,也是司法为商业行为划定边界的体现。

而对商业活动来说,为了牟取利益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在法治国家是根本行不通的,只有遵法守法才能获得合法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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